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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防通〔2013〕4号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人防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定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拟制或者修订防空袭预案;审查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三)以市人防办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四)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五)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六)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基层人防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八)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会议研究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防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人防办主任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主任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主任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本办其他有关领导通报。第七条主任代表市人防办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决策。第八条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综合科负责组织安排单位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法规科应当为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单位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十六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七条提交主任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主任确定。第十八条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风险预测报告;(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主任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二十条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一条主任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综合科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主任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综合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二十五条综合科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办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主任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主任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综合科负责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办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主任报告督查情况。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市办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第三十条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宁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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