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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娄底城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娄牧渔〔2015〕1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牧渔〔2015〕1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娄底城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娄底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规范屠宰行为,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15年10月29日起,全面关停娄底市东明肉联食品有限公司茶亭子屠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茶亭子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二、从2015年10月29日起,在娄底城区范围内由娄底市东明肉联食品有限公司洞新屠宰场和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实行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四、外地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具有法人资格的A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五、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定点屠宰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娄底城区范围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娄底市畜牧水产局8210519;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娄底市公安局110)。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娄底市公安局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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