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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娄星建设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市直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规范建筑用工行为,积极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作业活动全部使用成建制的劳务队伍,是加强我市建筑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预防和治理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的重要手段。为加快发展建筑劳务市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全面实施建筑劳务分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统一实施时间、工种内容、用工范围,促进建筑劳务分包平衡发展1、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层均实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册职工中持证作业人员满足相应作业工种施工需要的,可以直接组织施工(持证作业人员按项目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册职工中持证作业人员不能满足相应作业工种施工需要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作业工种分两步走,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务分包的作业工种有: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模板作业;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务分包的作业工种有:水暖电安装作业、脚手架作业、油漆作业、石制作作业。鼓励和支持规定作业工种以外的作业工种实施建筑劳务分包。3、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活动,原则上应当使用本市建筑劳务人员,确有需要使用外市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30%。各县(市、区)不得再设置针对本市其他县(市、区)限制性措施。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经济关系,规范建筑劳务承发包活动4、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依法进行。5、建筑劳务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6、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市[2003]168号)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义务,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7、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还必须取得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6月30日后相关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开展建筑劳务分包活动。8、建筑劳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与分包人对所分包的施工作业内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9、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人统一办理。发包人应向分包人拨付必要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各作业工种的劳保基金的总和不低于总承包应返回劳保基金的50%。各作业工种的劳保基金的分配比例由承发包双方参照《娄底市房屋建筑工程主要作业工种劳务工程造价权数比参考值》(见附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确定,没有明确具体比例和应返劳保基金金额的,按附表参考值执行。10、发包人必须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11、发包人对分包人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负连带责任。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就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等予以明确。凡分包人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12、分包人承接施工作业业务后,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贡任和义务,自行组织完成所承接的施工作业内容,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给他人。1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其使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凡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视同违法分包查处。14、分包人应当就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内容对发包人负责,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内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作业有序进行。15、发包人应当承担为分包人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和基本生活条件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当服从管理并配合支付。发包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分包人违反国家有关工时管理制度的规定。16、禁止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分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17、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建筑劳务分包人,不得直接干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18、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理责任。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劳务人员素质,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19、鼓励和支持低资质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及其他投资者兴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20、同时具备砌筑、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等相关资质,并有不少于一名房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专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按资质标准核定的作业分包范围外,允许承担乡、镇、村4层及以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21、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标到位。22、切实加大岗位技能培训鉴定力度,尤其要抓紧做好青年泥工的培养工作。对使用青年泥工较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优先推荐承包劳务业务;青年泥工的培训优先列入阳光工程、温暖工程计划,免收培训费。23、建立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劳务企业发展和劳务基地建设。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实施到位24、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在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备案后,由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报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25、建立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告知制度。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施工现场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制作《建筑劳务分包告知牌》与《工程施工公示牌》一并公布。《建筑劳务分包告知牌>要载明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工种情况,各作业工种用工情况,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6、建立建筑劳务分包执法监察制度。建管、质监、安监、造价、劳保等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在进行施工现场常规业务检查时,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程序立案处理。27、加大对违法劳务分包,非法劳动用工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实施建筑劳务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包建筑劳务。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附件:娄底市房屋建筑工程主要作业工种劳务工程造价权数比参考值二○○七年九月四日附件:娄底市房屋建筑工程主要作业工种劳务工程造价权数比参考值一、多层砖混结构住宅1、砌筑作业22%2、抹灰作业20%3、钢筋作业10%4、混凝土、模板作业33%5、水暖电(含消防栓)作业10%6、脚手架作业5%二、高层框架(框剪)结构住宅(不合基础)1、砌筑作业11%2、抹灰作业20%3、钢筋作业15%4、混凝土、模板作业40%5、水暖电(含消防栓)作业10%6、脚手架作业4%三、框架结构办公楼(不含基础)1、砌筑作业20%2、抹灰作业20%3、钢筋作业12%4、混凝土、模板作业33%5、水暖电(含消防栓)作业10%6、脚手架作业5%娄建发〔200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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