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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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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三、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2024年1月1日前自行解体淘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必须立即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四、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者依法予以处理。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乘坐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后购买并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扣。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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