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政策文号: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市政府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储存,以有效调控和供给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领导。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市政府主管财政、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法制办、有关金融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为其组成成员。第五条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市土地矿产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娄底市关于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实施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00]14号,以下简称《“五统一”规定》)规定,具体实施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收储备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以及依据土地供应计划供给土地,负责对县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业务指导。其工作接受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计划调控、合理利用、公开公正、市场运作等基本原则。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行检查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应储备土地和各类已供应土地的闲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闲置土地核收闲置费。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告储备地块相关情况。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例会,审议过去一年工作运行情况,安排部署当年工作任务,研究决策有关重大问题。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土地储备工作专题会议。第二章土地储备方式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状况和国家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无偿收回储备:(一)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二)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三)已经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来使用或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五)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六)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七)其它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二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收回储备:(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各种存量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依法应有偿收回储备的其他土地。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收购储备:(一)破产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二)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取得贷款后无法偿还,经人民法院判决以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还债的土地;(三)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四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价格杠杆,以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对使用不合理用地实行置换储备。第十五条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储备中心统一实行征收储备,即由市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分批次统一申办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储备。第十六条征收储备的程序按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执行。第十七条实施收回储备,应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基础上,提出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告知被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予以收回土地。有偿收回,应依法与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补偿费用和有关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实施收购储备和置换储备,市储备中心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和与相对人初步协商有关收购或置换事项的基础上,提出土地使用权收购或置换方案,与相对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收购或置换土地。第十九条对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公开公示其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等相关情况。第二十条实施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的补偿,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属划拨土地有偿收回情形的,原则上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适当考虑同期合法利息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二)属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情形的,按当时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分摊的土地出让价款后的余额,加上余额在实际使用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确定土地补偿费用。如果当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未含当时土地使用者的自身所支付的土地征地开发成本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方法给予土地补偿追加。(三)属收购情形的,原则上实行平等协商,中介评估确定土地价款,但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二)、(三)项情形,按拍卖价和转让拟定价确定价款。(四)属置换情形的,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相应采取上述方法分别确定置换土地补偿费后结算差价。第二十一条实施有偿收回、收购置换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本市现行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规定执行。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新征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市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前期开发管理。第二十三条实施前期开发的具体项目,市储备中心作为出资人,申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衔接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第二十四条市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十六条涉及有关带有城市建设项目新征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建设,根据项目单位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授权或委托该项目单位实施,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在投放土地市场供应前,市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出租加以充分利用。第四章储备土地供应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储备土地。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在推向市场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供应地块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条件。第三十条储备土地供应采取以下三种途径:(一)有计划地将条件成熟的宗地地块主动推向市场公开供地;(二)根据用地需求者的用地申请和要求,有选择性地落实宗地地块公开供地;(三)根据用地者要求,将储备土地采取租赁方式供给。第三十一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市储备中心负责做好组织、申报审批、供给土地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评估地价。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承租用途、承租时间及所选定储备地的位置、储备投入等情况,通过地价评估中心评估出租赁价格;(二)协定租赁价,约定相关条件、权利、义务等事项;(三)编制方案;(四)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提供土地。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储备中心具体运作。、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基金来源:(一)政府拨(借)款;(二)贷款;(三)政府核定5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纯收益;(四)前三年土地增值收益的60%;(五)其他途径资金。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基金实行专户运作,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还贷,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宗地管理原则,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基金,属政府的固定资本,运行过程中的基金支出应从储备土地项目运作完成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及时回笼。第三十八条储备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宗地清算,确认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等,并按类别及时分解、分流成交价款。第三十九条储备土地的资金运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十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储备的土地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储备土地供应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娄底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阻挠、妨碍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政府搬迁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大块已有存量土地(不合市储备中心名义储备的土地),按原有模式运作。特殊情况,该三大块如需新征储备用地,报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市储备中心备案,运作模式参照原有模式确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实施。市人民政府已下发的有关土地收购储备方面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