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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娄底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云柱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娄底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为了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二)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计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或设计前,报经同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目录由本办法附件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和新建设开发区。第四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建设工程所属单位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审查时,应一并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未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应督促其按规定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有中国地震局或者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改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地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一、重大建设工程(一)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互通式立交桥;(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以及相应的工矿企业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房屋、特大型站候车楼;(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II类以上飞机场;(四)大、中型电力调度中心;(五)规划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22万伏以上的输变电站工程及枢纽输变电站;(六)市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电视广播中心、卫星地面站、国际通讯电台的发射(接收)塔和主机房;(七)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和天线支承物;(八)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办公、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九)市、县政府及所属种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房;(十)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金融、商贸、宾馆等建筑工程;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十一)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和市、县三、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及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十二)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十三)市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库,大型冷库、消防车库;地震群,且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原震区的新建工程;(十五)重要军事工程;(十六)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中型厂矿企业,新建开发区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一)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和生产用房;(二)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车间和仓库及管理输送设施;(三)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四)坝高超过5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I级挡水工程;(五)市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六)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七)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三、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主题词:地震安全管理办法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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