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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3日第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ОО三年一月八日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全市绿化、美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本市境内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讲究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第四条凡是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3个义务工日的相应绿化任务。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第五条每年3月为“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月”。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并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好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乡(镇)长主管本乡(镇)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林业站承担。第八条各级林业、城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绿委办公室的具体规划,分别做好农村和城镇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种苗培育、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铁路、公路、水利、财政、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密切配合,做好义务植树工作。第九条农村义务植树,应当在搞好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的同时,进行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公路、铁路、河流两旁的绿化,营造以用材、工业原料为主的商品林和以水土保持为主的生态公益林及庭院经济林,做好幼林抚育等工作。城镇义务植树,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指定地点。各单位应当在搞好本单位绿化的同时,进行街道、江河沿岸、小游园、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等公共绿地的绿化,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第十条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次年义务植树任务,按适龄公民人数,分配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驻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娄星区内所有部、省、市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娄底市绿化委员会直接下达。每年3月底以前,各单位和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完成所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应当发送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明确义务植树的活动内容(包括植树、育苗、管护、抚育、整地等)、任务量、时间、地点等。第十一条义务植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娄星区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市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娄底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化、双峰、涟源、冷水江四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驻该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市企业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或委托当地绿化委员会负责实施。(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人员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五)各单位用地范围内(主要包括单位座落的庭院或居住区)的义务植树,由单位组织实施,报同级绿化委员会核实确认。第十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绿化技术知识,培养技术骨干,积极组织开展种植纪念树、认养树木与绿地及创建园林式单位、造林绿化先进单位等活动的评比工作,提高绿化效益。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5至6月应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第十四条义务植树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即视为完成当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一)履行义务植树(包括申请缴纳以资代劳绿化费)的人数或完成植树任务不得低于98%;(二)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三)凡单位庭院绿化当年新增绿地达到人平5m2的,或当年被当地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授予园林式单位的,或当年单位投资兴建3000m2以上的小游园、绿化广场的;或个人当年认养林木3棵以上,或绿地5m2以上的。第十五条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原则上由义务树的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单位和个人自助。第十六条义务植树的林权按下列规定确定,并上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所有权证书。(一)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所有权属经营管理该土地的单位。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栽植,并由提供土地的单位经营管理的,所有权属提供土地的集体;(三)单位用地范围内并由本单位职工义务栽植、管理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四)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另有协议或约定的,按协议或约定办理。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18岁以上的非农业人口,应在接到《全民义务植树通知书》30天内,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后,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义务,并于4月底前,凭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开具的缴款凭证,将绿化费直接上缴财政在各银行开设的“收费资金管理专户”。绿化费的缴纳标准,严格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下列范围免缴绿化费:(一)当地驻军(武警);(二)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中的适龄公民;(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等有政策规定的;(五)经当地政府批准为特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确有困难的,凭当地政府批示向当地绿委办申请缓缴或减免当年绿化费。第十八条绿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县(市)、区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绿化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或审计。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当年绿化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及年终决算表,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的绿化费按规定应上缴的部分,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并上解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所属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绿化费的收缴,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该乡(镇)林业站代收。林业站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二)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数量较多的;(三)培育、管护林木成绩突出的;(四)在造林绿化科研方面有重大成果的;(五)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第二十条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收缴该单位未完成任务量1至2倍的绿化费,并由绿化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补栽;对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其应完成任务量的2倍收缴绿化费。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砍伐、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确需移植、砍伐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的,必须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方可进行。破坏、滥伐、盗伐和擅自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娄底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林业绿化管理办法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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