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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怀政函〔2016〕22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市本级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鹤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地役权;(七)抵押权;(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五、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六、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办理地点:市市民服务中心C栋2楼,咨询电话:0745-2712149。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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