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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怀政发〔2016〕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2日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暂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文本和说明,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送政府后,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转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九条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五)决策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第十条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补齐。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报送政府办公室。第十二条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依法授权后决策;(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四)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决策。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二)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的;(四)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泄密的。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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