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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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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怀政发〔2016〕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怀政发〔2016〕1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7日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怀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怀战略的实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九条怀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七)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5项。其中,设特等奖1-2个,奖金15万元;一等奖2-3个,奖金8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5万元;三等奖15个,奖金2万元。上述奖金全部奖励至个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第二十二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市国防工业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于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行政机关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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