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怀政办函〔2020〕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应急专家库3.预警3.1预警级别3.2预警启动条件3.3预警发布3.4预警措施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4.信息报告4.1报告基本要求4.2报告责任主体4.3报告时间4.4报告的内容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5.2响应程序5.3响应措施5.4分级响应5.5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工作6.1后期防控6.2事件调查6.3损害评估6.4善后处置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保障7.2应急资源保障7.3经费保障7.4医疗保障7.5交通运输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宣传8.2预案培训8.3预案演练8.4预案修订9.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护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但污染物会影响到水源保护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芷江侗族自治县等行政区域。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5事件分级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中毒或死亡的数量、影响的范围、扩散的趋势和区域及引起社会恐慌的程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因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重大(Ⅱ级):因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较大(Ⅲ级):因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造成各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一般(Ⅳ级):因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对饮用水水源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成立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怀化经开区管委会、鹤城区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饮用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鹤城区、芷江侗族自治县和怀化经开区要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饮用水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调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收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及相关预测预警信息;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核定事件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执行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相关情况;负责《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负责制定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市人民政府、饮用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中国联通怀化分公司共同协调、组织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能源、电力、通信等单位的救援物资及应急队伍参加救援;参与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行为的处置;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市本级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水上救援和处置的船只,保障通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人员疏散、救灾物资运送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负责上下游水电站的调水,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及医疗鉴定工作;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市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参与事件调查处置。鹤城区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地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或其他队伍参加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协助和配合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2.3应急专家库饮用水应急指挥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由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利工程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由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管理和召集。专家职责: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安全、快速处置技术方案及建议;为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完成饮用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警3.1预警级别 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报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3.2预警启动条件(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污染物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区域。(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或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5)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3预警发布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逐级上报。发布预警信息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3.4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3.4.1分析研判召集相关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3.4.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4.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3.4.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解除预警。4.信息报告4.1报告基本要求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规定应向省、市报告的事故信息,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按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4.2报告责任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是事件报告的责任主体。4.3报告时间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件的具体情况,收集整理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信息,书面向事件发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一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于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后1小时内通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或饮用水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向上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或按照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时间报送;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4.4报告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详细情况。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对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5.2响应程序Ⅰ级、Ⅱ级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在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响应:初判为一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3响应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必须在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5.3.1现场污染处置。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责令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卫生健康、消防、海事及当地政府应当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扩大。5.3.2转移安置人员。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封闭或隔离;民政部门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5.3.3医学救援。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防止事态扩大。5.3.4应急监测。生态环境、卫生疾控、水利部门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5.3.5市场监管和调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5.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级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5.3.7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门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当地乡镇(街道)对因突发环境事件停止供水的区域进行送水;民政部门应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部位的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4分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县饮用水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Ⅲ级响应启动后,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1)派遣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应急处置。(2)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5)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6)开展水质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7)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施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8)视情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9)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10)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Ⅳ级响应启动后,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指导县区(怀化经开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5应急响应终止(1)应急终止的条件: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2)应急终止的程序: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由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急终止通知后,向所属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机构和个人下达应急终止通知,单位和机构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组织指挥人员撤离;应急状态终止后,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6.后期工作6.1后期防控后期防控的工作要点:(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3)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4)对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6.2事件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调查组要开展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的调查、取证、评估,并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出建议性意见和法律依据。形成总结报告后,上报饮用水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送市生态环境局存档;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涉案单位(个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3损害评估(1)行业主管部门要责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过程评价。(3)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6.4善后处置由饮用水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成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部门组建环境监测、应急卫生防疫、供水抢险等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救援工作。消防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7.2应急资源保障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负责提供事件现场水质监测仪器和污染物处理设备。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交通海事部门提供救援船只。7.3经费保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本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7.4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7.5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宣传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居民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8.1.1宣传内容宣传预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以及卫生、环保科普知识。8.1.2宣传方式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普及教育。8.2预案培训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8.3预案演练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在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检验预案,锤炼队伍,提高能力。加强对应急设施及物资的检查和储备。检验市、县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准备情况、应急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处置能力。8.4预案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并向社会通报:饮用水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饮用水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9.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