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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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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2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为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已有房产且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一)土地用途与地上房产用途一致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评估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商业用途按评估的楼面地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后的75%收取土地价款),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但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按以上标准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二)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分离办证,房产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如下方式登记:1.权利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则上按原房产登记性质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2.权利人因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等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二、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的,且地上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办理宗地出让,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一)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二)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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