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发〔2017〕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两区一园”管委会,各投融资公司:《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 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县域、工业、旅游三大板块经济“植优势、补短板、促发展”的行动部署,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进一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培育壮大,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出资作为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政策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简称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主要投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衡阳市“3311”工业发展战略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产业引导基金联合金融投资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设立特设子基金(简称特设子基金),直接投资参股在我市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项目。第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出资15亿元作为产业引导基金,通过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构成总规模60亿元以上的产业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出资、县(市)区及两区一园财政出资,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以及产业基金的投资净收益。其中市政府出资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政府新增债券和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落实。通过国库调度等方式保障资金需求。第四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第五条产业基金支持领域主要包括“中国制造2025”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精密磨具及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有色金属加工和盐卤化工(包括精细化工)领域、文化旅游领域、现代农业领域、电子信息和文化创意领域、其他领域(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领域)。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产业基金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一)产业基金政策目标,产业引导基金总的政府出资规模、政府筹资方案、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二)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三)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和资金托管银行;(四)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设立方案等;(五)特设子基金投资方案;(六)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七)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托管(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八)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共同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办日常管理、政府出资筹措监管。市国资委负责所管理的托管机构风险防控,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办主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任基金办副主任,基金办成员由各组成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市财政局3人,其他部门各1人。基金办组成部门明确专门人员作为基金办成员参与基金办日常工作,并确保相对固定。市财政局分管领导负责基金办日常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子基金争取国家和省级基金参股。第八条基金办负责综合产业基金重大管理事项,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和修改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二)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托管银行的方案;(三)初审子基金设立方案;(四)拟订和修改完善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五)审核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母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六)参与子基金设立谈判,特设子基金设立和投资项目谈判等工作;(七)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代表政府出资部分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八)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九)产业基金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等外联工作;(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精心筛选1-2户基金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鼓励在衡注册成立的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争。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具体名单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托管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人员市场招聘,薪酬市场化管理。确保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从事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形成专门独立的管理团队。托管机构明确专职人员与基金办对口联络,并建立内部考核奖罚机制,报基金办备案。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子基金管理机构招募,推动子基金组建;(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配合基金办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对子基金资金进行监管;(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六)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七)接受基金办、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对产业基金的审计监督;(八)完成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并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商业银行,在衡阳市有常设分支机构;(二)持有银监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三)能独立对外签订《托管协议》;(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二条为防控风险,确保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资金安全,由市财政局、托管(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市财政局和托管(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第十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之前向基金办、托管(管理)机构报送产业引导基金、特设子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的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基金办报告。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正式设立后,市本级不再新设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确需支持的方向和领域,采取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五条产业基金正式设立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承诺出资或实际出资的子基金,按照原管理办法和已经签订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继续执行,后续工作按《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基金今后新增出资,按原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产业引导基金注资。第三章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第十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按规定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固定费用按年支付,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预拨,年终结算,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固定费用由基金办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固定管理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机构相关费用支出。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绩效奖励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加强对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市内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基金办。考核结果较差的,托管机构应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第十八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产业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第四章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第二十条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一)招募。托管机构发布子基金招募通知;(二)尽职调查。托管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进行尽职调查;(三)谈判。托管机构会同基金办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就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谈判;(四)评审。基金办对托管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审核;(五)公示。审核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托管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公示;(六)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办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七)实施。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基金办通知托管机构与社会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开展子基金设立运作。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子基金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代持他人资金出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子基金出资人不得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子基金必须在衡阳市境内注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5%,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总资本(含产业基金出资)不得少于1亿元;(五)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其投资项目不得超出产业基金既定的投资领域。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三)其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有2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案例;(四)必须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具体出资比例及亏损弥补办法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3年内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衡阳市注册成立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并确保核心管理团队在衡阳市境内办公。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提取及奖励事项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特设子基金中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固定费用由基金办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中安排;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奖励根据基金投资项目退出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特设子基金中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社会出资人协议商定,从社会资本出资中安排。具体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管理团队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可以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跟投总额度不超过子基金投资总额度的20%。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设立并投出认缴总额的70%以上时,方可受托管理其他与该子基金有竞争关系的基金。第二十六条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其社会出资人应及时按投资方案或协议履行出资及其他义务。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承诺出资额的30%,全部出资应在基金投资期内到位。特设子基金出资,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第二十七条子基金投资项目自主决策,需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产业基金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本原则,遵循批准的设立方案;(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衡阳市内,处于初创期、中早期成长阶段的项目,并且要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比例;(三)对单个企业和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四)不得投资于已上市公司,但参与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第二十八条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七)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八)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子基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从事禁止业务的,托管机构应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第五章特设子基金第三十条产业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特设子基金,总规模12亿元。其中:产业引导基金出资3亿元,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出资9亿元。第三十一条特设子基金主要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衡阳市境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并购重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军民融合项目。第三十二条特设子基金存续期限暂定8年,其中投资期5年。第三十三条特设子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委托1-2户省、市属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管理机构要成立专门独立法人机构负责特设子基金具体管理运作,人员市场招聘,薪酬市场化管理。要确保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从事特设子基金管理,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形成专门独立的管理团队。明确专职人员与基金办和管理机构对口联络,并建立内部考核奖罚机制,报基金办备案。第三十四条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特设子基金社会资本募集,推动特设子基金组建;(二)对特设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三)特设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配合基金办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四)负责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选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负责与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谈判;(五)负责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包括以对项目的投资额(含社会资本)为限代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向投资项目委派董事、监事等;(六)管理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中产业引导基金应享有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七)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特设子基金运行情况;(八)接受基金办、市财政局对特设子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对特设子基金的审计监督;(九)完成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根据业务需要,挑选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咨询、指导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基金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有关国家规定,对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报酬。第三十六条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按以下流程操作:(一)项目选择。通过市政府明确或各县(市)、城区(含“两区一园一城”)推荐,选择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并购重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军民融合项目,形成备选投资项目;(二)项目初筛。管理机构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查,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政策性审查等;(三)尽职调查。管理机构对初筛通过的项目,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是投资项目的行业分析、前景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财务数据核查、管理能力等内容;(四)专家评审。基金办对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建议投资的项目,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咨询或指导等服务;(五)投资意向。基金具体项目由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投资意向报基金办。投资委员会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组成;(六)方案审定。基金办将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情况、专家评审和投资意向等情况综合提出投资项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七)项目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开展项目投资,督促各出资人按约定到位资金。第六章产业引导基金退出第三十七条子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一)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二)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托管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第三十八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如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产业引导基金应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的方式、期限和条件退出。《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退出条件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第四十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通过股权回购、清算、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第七章收益和亏损处理第四十一条为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在筹集资金时出资各方约定基准收益率。子基金中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即优先分配基准收益)。根据利率变动情况和产业基金运作情况,基准收益率可以适当调整,具体由基金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四十二条基金退出时,在支付基金运营成本、偿付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本金后还有净收益,产业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适当让利。具体如下:(一)基金实现整体盈利但收益率未达到基准收益率时,产业引导基金在保本的前提下让利收益。优先保障社会资本收益率,争取达到基准收益率。产业引导基金剩余部分的收益再向社会资本让渡30%;(二)基金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基准收益率时,超出部分首先由基金托管机构提取20%用于对管理机构绩效奖励的业绩提成,然后由产业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按同股同权原则进行分配,且产业引导基金的收益进行适当让利。一是基准收益率以内的净收益向社会资本让渡30%,二是高于基准收益率的净收益向社会资本让渡50%;特设子基金收益让利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实施。第四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子基金募资能力,如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做劣后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可以视情况将参股该子基金应享有的全部净收益让渡给社会出资人,具体由托管机构会同基金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其他社会出资人谈判提出方案,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四十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由托管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股利等),由托管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分红(股利等)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由管理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四十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支付基金运营成本和偿付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社会出资人本金后,剩余资金如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的出资承担,剩余部分产业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特设子基金的亏损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第八章产业基金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市财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审计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托管(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基金办报送一次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运行情况。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2.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图3.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招募和审批流程图4.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组建方案5.衡阳市特设子基金组建方案6.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实施细则7.衡阳市特设子基金受托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加快成长和产业升级,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投资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经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金性质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出资作为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政策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简称产业引导基金),主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衡阳“3311”工业发展战略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兼顾政策目标与市场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促进其加快发展,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进行产业并购和产业链整合完善,促进重大项目在我市落地,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二、设立原则政府引导。围绕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出资、适当让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含金融机构资本)出资,精准发力,共同投资我市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场运作。产业基金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委托专业团队管理,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按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通过托管机构广揽社会资本、专业团队,提出子基金组建和设立方案,构建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等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产业引导基金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进行投入,切实发挥政策效益。防范风险。通过资金第三方托管、组建利益共同体、公开向市内外选择专业知名管理团队、明确禁止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规范产业基金运作,有效防范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三、组织形式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是总的母基金,根据不同投向领域分设虚拟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含金融机构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企业项目。每个产业领域母基金可以细分设立一支或若干支产业子基金,向市内外广泛招募社会投资人和优秀知名基金管理机构等组建。本着务实原则,子基金可以分期设立,每期根据不同社会出资人的特点,对存续期、决策机制等进行差异化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产业引导基金可联合金融、投资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设立特设子基金,直接投资参股在我市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项目。四、基金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与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衡阳市境内项目和企业,实现我市产业良好布局和快速发展。(一)投资地域。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衡阳市内,处于初创期、中早期成长阶段的项目,并且要在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比例。(二)投资结构。产业投资基金按比例进行投资,其中特设子基金占20%。五、基金规模产业基金总规模60亿元以上,其中政府出资15亿元,募集社会资本45亿元以上。产业基金分4期实施。第一期10亿元、第二期15亿元、第三期15亿元、第四期20亿元。第一期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母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母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资金总规模的25%。六、政府出资方案政府出资采取认缴制,分期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特设子基金出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产业基金中政府分4期出资,第一期3亿元、第二期4亿元、第三期4亿元、第四期4亿元。政府出资包括市财政出资、县(市)区及两区一园财政出资,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以及产业基金的投资净收益。其中市政府出资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政府新增债券和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落实。通过国库调度等方式保障资金需求。七、与其他产业基金的整合产业基金正式设立后,市本级不再新设政府性产业类投资基金,确需支持的方向和领域,采取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予以支持。产业基金设立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承诺出资或实际出资的子基金,按照原管理办法和已经签订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继续执行,后续工作按《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统计范畴,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如基金今后要求新增出资,按原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产业引导基金注资。八、投资领域产业基金支持领域主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3311”工业发展战略和传统优势产业重点领域,每个投资领域总投资规模和每期投资规模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社会资本募集情况确定。具体包括:1.“中国制造2025”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精密磨具及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及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2.有色金属加工和盐卤化工(包括精细化工)领域;3.文化旅游领域;4.现代农业领域;5.电子信息和文化创意领域;6.其他领域,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领域。九、存续期限产业基金存续期限暂定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十、基金管理(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或批准事项1.产业基金政策目标,产业引导基金总的政府出资规模、政府筹资方案、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2.产业基金管理办法;3.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和资金托管银行;4.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设立方案等;5.特设子基金投资方案;6.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7.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托管(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8.其他重大事项。(二)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派员组成。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办主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任基金办副主任,基金办成员由各组成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市财政局3人,其他部门各1人,基金办组成部门明确专门人员作为基金办成员参与基金办日常工作,确保相对固定。市财政局分管领导负责基金办日常事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办日常管理、政府出资筹措监管。市国资委负责所管理的托管机构风险防控,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基金办负责综合产业基金重大管理事项,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和修改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托管银行的方案;3.初审子基金设立方案;4.拟订和修改完善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5.审核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母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6.参与子基金设立谈判,特设子基金设立和投资项目谈判等工作;7.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代表政府出资部分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8.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9.产业基金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等外联工作;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受托管理机构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精心筛选1-2户基金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鼓励在衡注册成立的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争。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具体名单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托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子基金管理机构招募,推动子基金组建。2.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3.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配合基金办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对子基金资金进行监管;5.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6.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7.接受基金办、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对产业基金的审计监督;8.完成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托管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运作。人员市场招聘,薪酬市场化管理。确保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从事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形成专门独立的管理团队。明确专职人员与基金办对口联络,并建立内部考核奖罚机制,报基金办备案。(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履行子基金管理职责的核心管理团队,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3年内无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注册地在衡阳市外的基金管理机构被选定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后,应在衡阳市成立分支机构,并确保核心管理团队在衡阳市境内办公。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子基金社会资本募集、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等相关管理工作。特设子基金委托1-2户省、市属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具体名单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十一、子基金招募和审批程序子基金由托管机构负责组织常年招募,基金办审议,市人民政府审定,具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募。托管机构发布子基金招募通知。子基金要求在衡阳市内注册,总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5%,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二)尽职调查。托管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进行尽职调查。(三)谈判。托管机构会同基金办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就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谈判。(四)评审。基金办对托管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审核。(五)公示。审核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托管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公示。(六)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办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七)实施。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基金办通知托管机构与社会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子基金设立运作。十二、投资退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产业引导基金应按照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的方式、期限和条件退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退出条件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十三、管理费用及激励机制(一)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托管机构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固定费用由基金办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固定管理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机构相关费用支出。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绩效奖励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子基金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提取及奖励事项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特设子基金中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固定费用由基金办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中安排。绩效奖励根据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社会出资人协议商定,从社会资本出资中安排。具体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十四、收益和亏损处理(一)社会资本优先分红。子基金中除基金管理公司外的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二)适当让利。为了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基金的募资和投资能力,更好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募集资金时出资各方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退出时,在支付基金运营成本、偿付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本金后还有净收益,产业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适当让利。具体如下:1.基金实现整体盈利但收益率未达到基准收益率时,产业引导基金在保本的前提下让利收益,优先保障社会资本收益率,争取达到基准收益率。产业引导基金剩余部分的收益再向社会资本让利30%。2.基金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基准收益率时,超出部分首先由基金托管机构提取20%用于对管理机构绩效奖励的业绩提成,然后由产业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按同股同权原则进行分配,且产业引导基金的收益进行适当让利。一是基准收益率以内的净收益向社会资本让利30%,二是高于基准收益率的净收益向社会资本让利50%。如果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做劣后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可以视情况将参股该子基金应享有的全部净收益让渡给社会出资人,具体由托管机构会同基金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其他社会出资人谈判提出方案,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三)特设子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产业引导基金联合金融、投资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设立的特设子基金,对金融、投资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等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四)本金和收益处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由托管(管理)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的分红(股利等),由托管(管理)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五)亏损处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支付基金运营成本和偿付基金管理公司外的社会出资人本金后,剩余资金如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的出资承担,剩余部分产业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特设子基金的亏损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十五、风险防范(一)资金第三方托管。为确保资金安全,产业引导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由市财政局、托管(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市财政局和托管(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子基金也按规定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明确托管银行基本要求。(二)明确禁止事项。产业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三)提前退出保障。在子基金章程中应明确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1.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2.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子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4.托管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法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5.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四)防范社会风险。子基金出资人要求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代持他人资金出资,必要时要求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子基金出资人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五)形成利益共同体。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托管机构管理团队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可以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跟投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基金投资总额度的20%。(六)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托管机构每季度向基金办报送一次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市财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和特设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附件2: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图(略) 附件3: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招募和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4: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管理,根据《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提出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组建方案。一、组成部门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派员组成。市财政局局长任基金办主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任基金办副主任。基金办成员由各组成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市财政局3人,其他部门各1人,基金办组成部门明确专门人员作为基金办成员参与基金办日常工作,确保相对固定。二、主要职责(一)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办日常管理、政府出资筹措监管。市国资委负责所管理的托管机构风险防控,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基金办职责基金办负责综合产业基金有关重大管理事项,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主要职责为:1.拟订和修改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托管银行的方案;3.初审子基金设立方案;4.拟定和修改完善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5.审核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母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6.参与子基金设立谈判、特设子基金设立和投资项目谈判等工作;7.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代表政府出资部分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8.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子基金(含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9.产业基金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等外联工作;10.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议事规则(一)重大事项建议和审核基金办建议和审核的重大事项包括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和特设子基金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的方案、拟定和修改完善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和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审核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提出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安排方案等。重大事项先由基金办(成员)初审或提出方案,再提交主任会议审核,规则如下:1.基金办主任及所有副主任共同组成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受托人员表决意见视同委托人意见。2.主任会议由基金办主任提议召开。3.基金办应在重大事项审核前3个工作日将审核内容送达主任、所有副主任。4.主任会议审核事项实行实名投票制度,1人1票,4票以上(含4票)通过视为审核通过事项,由基金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5.审核事项没有通过,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再采取书面会签的方式进行表决,书面会签采取1人1票制,4票以上(含4票)通过视为审核通过事项,由基金办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一般事项初审一般事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机构初审等,基金办只做产业方向、政策合规性审查,不做商业判断。一般事项由托管机构提出方案,提交基金办会议审核。审核规则如下:1.市财政局和子基金投向领域的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在基金办的成员各1人,组成初审会议。初审会议由市财政局分管副主任主持。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受托人员表决意见视同委托人意见。2.初审会议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提议召开。3.基金办应在一般事项审议前3个工作日将初审内容送达各组成部门。4.初审会议实行实名投票制度,1人1票。5.获得2/3以上(含2/3票)票数通过视为初审通过事项,由基金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6.初审事项没有通过,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再提交下次会议审核。四、其他事项(一)基金办管理。基金办日常事务管理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明确具体成员名单。基金办成员服从基金办统一工作安排,不得推诿。(二)母、子基金运行跟踪。基金办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与托管机构沟通对接,跟踪母、子基金运行情况。(三)子基金组建谈判。基金办派人参加子基金设立方案组建谈判、特设子基金设立谈判、投资项目谈判等工作,每次不少于2人。基金办参加谈判人员只对政策性内容发表意见,不对商业性内容发表意见。(四)项目库建设。基金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系统。项目库实行“统一归口、分类收集、共享使用”,可以供母基金托管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母、子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强行推荐项目,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五)基金宣传外联。基金办统一负责产业基金的对外宣传联络,任何部门不得单独对外发布产业基金有关政策和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信息披露,须报基金办主任审核批准。(六)管理费用。基金办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附件5:衡阳市产业特设子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我市战略性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主要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衡阳市境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并购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军民融合项目。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基金总体规模暂定12亿元(占产业投资基金总额的20%),其中:产业投资基金出资3亿元;按照约1:3的比例吸引社会资本(以大型投资机构、央企、社保基金、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为主),总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约9亿元。三、运作原则及投资流程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投资项目政府决策、政府领投,社会资本自愿参与,一事一议,确保基金投资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基金具体运营委托专业团队管理,投后管理、清算退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投资流程:(一)项目选择。通过市人民政府明确或各县(市)、城区(含“两区一园一城”)推荐,选择一批重大项目,形成备选投资项目;(二)项目初筛。管理机构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查,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政策性审查等;(三)尽职调查。管理机构对初筛通过的项目,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是投资项目的行业分析、前景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财务数据核查、管理能力等内容;(四)专家评审。基金办对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建议投资的项目,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咨询或指导等服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五)投资意向。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由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投资意向报基金办;(六)方案审定。基金办将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情况、专家评审和投资意向等情况综合提出投资项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七)项目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开展项目投资,督促各出资人按约定到位资金;(八)投后管理。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行使职责,包括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监督被投资企业运作等;(九)收益和退出。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分红(股利等)、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由管理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四、基金管理人特设子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委托1-2户省、市属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五、存续期限特设子基金存续期限暂定8年,其中投资期5年。六、激励机制及盈亏处理特设子基金管理费用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和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社会出资人协议商定,从社会资本出资中安排。盈亏处理:(一)社会资本优先分红。出资各方约定的基准收益率,特设子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即优先分配基准收益)。(二)适当让利。特设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与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比例达到3:1以上时,特设子基金的产业引导基金对超过基金准收益率的投资收益,50%让渡给其他出资人;特设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与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比例达到2:1以上时,特设子基金的产业引导基金对超过基金准收益率的投资收益,30%让渡给其他出资人。特别重大项目让利政策由管理机构一事一议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三)亏损处理。如在市场化运作下,特设子基金出现亏损,由所有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投资额为限进行分摊。 附件6: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和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一)托管机构职责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引导基金托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精心筛选1-2户基金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鼓励在衡注册成立的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争。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具体名单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子基金管理机构招募,推动子基金组建;(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或入伙)谈判;(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配合基金办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以政府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对子基金资金进行监管;(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六)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情况;(七)接受基金办、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对产业基金的审计监督;(八)完成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托管机构内部管理托管机构单独设立产业基金管理事业部,实行市场化选人、市场化薪酬。产业基金管理事业部设置专职人员3人以上,其中不少于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产业基金管理事业部独立开展业务工作、财务单独建账(专门银行账户、专账会计核算)等。二、子基金设立程序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一)公开招募。托管机构发布子基金招募通知。(二)申报受理。托管机构受理子基金申报。(三)初审。托管机构根据《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受理材料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审核申报条件,规范申报资料等。(四)尽职调查。托管机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五)谈判。托管机构会同基金办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就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谈判。谈判内容重点包括基金规模、投资范围、出资期限、出资比例及出资缴纳、投资决策、委托管理、管理费用、激励机制、收益构成及收益分配原则、存续期限等,并形成相关协议文本草案。(六)上报组建方案。托管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和谈判情况,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子基金组建方案上报基金办。(七)评审。基金办对托管机构尽职调查后的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审核。(八)公示。审议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托管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出资额度在有关媒体公示。(九)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办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十)实施。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基金办通知托管机构与社会出资人签署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下发参股子基金名单,批复产业基金出资额度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十一)资金拨付。子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进度到位资金。一般情况下,在其他社会出资人按比例到位后,由子基金向托管机构书面申请同比例到位政府资金。托管机构审核后,报基金办审批。基金办审核通过后,通过双控印鉴盖章,将资金从托管银行拨付到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十二)投后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出资额行使出资人职责,包括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等。子基金配合托管机构工作,按要求定期向托管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以及托管机构要求的临时性报告资料。(十三)收益和退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股利等)、退出资金(本金和收益),由托管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三、管理费用及激励机制为保证托管机构的正常运营,同时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用于托管机构和基金办相关费用支出,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一)固定费用托管机构固定管理费用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固定管理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中安排,用于托管机构和基金办相关费用支出。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基金办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上年固定费用,预拨当年基本管理费用给托管机构,年终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管理费用方案进行结算。(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制定。四、基金运营监管(一)托管机构运营监管1.资金监管。为确保资金安全,产业引导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由市财政局、托管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市财政局和托管机构双印鉴管理。基金办可以对产业基金进行实时监控。2.绩效评价。基金办根据不同投向基金绩效目标,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公共性原则,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3.运营监督。托管机构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基金运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基金办和审计部门可对托管机构、产业基金进行审计监督。(二)子基金运营监管托管机构代表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在子基金中履行相应职责,包括: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委派代表、参与投决、监督投向,并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子基金每半年向托管机构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托管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托管机构定期向基金办报送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7:衡阳市产业特设子基金受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衡阳市产业特设子基金(简称特设子基金)运作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我市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重大并购重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军民融合等项目,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和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特设子基金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职责及主要工作特设子基金委托1-2户省、市属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范围按产业领域划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特设子基金社会资本募集,推动特设子基金组建;2.对特设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3.特设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配合基金办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4.负责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选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负责与备选投资项目投资谈判;5.负责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包括以对项目的投资额(含社会本)为限代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向投资项目委派董事、监事等;6.管理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基金办,及时将特设子基金投资项目中产业引导基金应享有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7.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特设子基金运行情况;8.接受基金办、市财政局对特设子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审计局对特设子基金的审计监督;9.完成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组建投资联合体。基金管理机构先与基金意向社会出资人签订框架协议,组成基金投资联合体,意向出资人明确总的出资规模。2.初审备选项目。管理机构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配合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3.投资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具体投资项目后,管理机构向投资联合体内社会出资人发布信息,社会资本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投资,愿意投资的社会出资人与管理机构通过谈判签订出资等相关协议,再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社会出资人和产业引导基金按要求及时将出资资金拨付到基金托管账户,由管理机构投入到具体项目。4.基金退出。产业引导基金分红(股利等)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由管理机构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二)管理机构内部管理管理机构要成立专门独立法人机构负责特设子基金具体管理运作,人员市场招聘,薪酬市场化管理。要确保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人员从事特设子基金管理,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形成专门独立的管理团队。明确专职人员与基金办和管理机构对口联络,并建立内部考核奖罚机制,报基金办备案。(三)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挑选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特设子基金提供备选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咨询或指导等服务,专家评审、论证、咨询、指导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参考。基金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有关国家规定,对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报酬。(四)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及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参与人员数在具体投资项目协议中约定)组成。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一人一票,经全体委员2/3以上审议通过后形成投资意向。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和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一)特设子基金中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绩效奖励,由基金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1.固定费用。根据托管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资金募集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参考托管机构管理团队人数和当年工作年度考核等因素。年度考核根据对托管机构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投向、完成基金办交办的相关工作等考核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固定管理费用由基金办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中安排。基金办每年1月底前和6月底前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上年固定费用,预拨当年基本管理费用给管理机构。每年年终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当年管理费用情况进行结算。2.绩效奖励。根据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价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从项目退出收益中安排,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由基金办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管理费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社会出资人协议商定,从社会资本出资中安排。三、基金运营监管(一)资金监管由市财政局、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市财政局和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基金办可以对特设子基金进行实时监控。(二)绩效评价基金办根据不同项目基金绩效目标,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公共性原则,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特设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三)运营监督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基金办和托管机构报告基金运营、财务等情况等。特设子基金接受基金办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