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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衡政通〔2021〕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全省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从事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通告。二、禁止行为(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七)禁止生产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和无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九)禁止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三、责任追究(一)违反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款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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