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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行政诉讼新的形势,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应诉即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诉讼参加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应诉由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以市和区县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除政府指定其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诉的外, 由实施涉诉事项的行政机关应诉。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本单位行政应诉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或领取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二)组织、联络涉诉案件相关的工作部门(机构)和应诉代理人, 并负责与法院关于诉讼案件的联系工作;(三)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四)按法院的要求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五)对认为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诉; (六)其他应由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承担的应诉事项。第七条  下列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每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三)对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四)一审败诉,二审需开庭审理的案件;(五)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须委托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涉诉行政行为的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取得及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对涉案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等问题。   第十条  应诉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期限内将答辩状、证据及依据全面及时地提交法院。   应诉行政机关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参加法院组织的诉讼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秩序,认真履行举证、答辩等诉讼义务。第十二条  应诉行政机关在一审诉讼期间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采取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书面告知原告和法院。  第十三条  在上诉期限内,应诉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决定上诉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由行政机关办理好上诉事宜。对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第十四条  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等相应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院对行政机关送达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和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落实情况函告法院。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本单位行政赔偿的案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涉诉工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依法进行追偿。行政机关对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拒绝履行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在诉讼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相关诉讼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 (一)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 (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在行政诉讼中因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报备案件的材料包括:涉诉行政行为的文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机关的答辩状、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建立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应诉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政府工作部门向同级政府报送应诉统计情况;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应诉统计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按本规定出庭应诉、进行报备的,由上一级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应诉行政机关及其应诉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应诉职责及义务的,由上一级或同级政府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本市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应诉必需的工作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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