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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常政发〔201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涉及国有资产、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使用的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政府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第三条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政府特许经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四)政府采购;(五)政策信贷;(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七)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八)政府招商引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民事合同是指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管理者身份而是以平等主体身份,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平原则。订立民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审查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主体的政府合同实行全程审查管理制度;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国有资产、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的重大民事合同实行合同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八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以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论证把关;(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二)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组织评估论证;(三)对报送的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处理政府合同纠纷;(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订立第十条 政府合同磋商谈判过程中,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了解合同相对人主体身份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涉及政府行政合同和重大民事合同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磋商谈判。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应当就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经磋商谈判达成初步意见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草拟合同文本。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合同,还应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后报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合同文本(两份)以及有关相对人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有风险评估的,还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政府法制部门就合同主体资格、订立程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经合法性审查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按程序将合同文本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合同,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批准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其他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依法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签订合同。第三章 政府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履行合同。承办单位有权对政府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行政合同相对人履行协议造成妨碍。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需要修改、变更、补充的,应当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发生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履行合同中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合同相对人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五)合同相对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六)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七)其他可能出现履约风险的情形。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调,同时积极收集证据,准备应对方案。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当首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协商意见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审查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承办单位、政府法制部门共同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解除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承办单位负责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出庭应诉。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协助、指导承办单位应诉。市人民政府指定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或者参与诉讼、仲裁事宜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卷、一案一卷。档案的主要材料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合同相对人的营业执照,有关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四)审查意见;(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六)合同争议中的往来函件;(七)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利用国有资产、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签订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民事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政府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未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不得签订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的政府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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