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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及《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 可以适当聘请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会或专门会议, 建立落实工作考核机制;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事务的登记、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等事项;   (三)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报酬支付、解聘、工作指派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完成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交办的诉讼、仲裁、合同审核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其他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批准后,由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颁发聘书。    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可以从本地建立的法律顾问人才库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荐的专家、学者及律师中择优选聘,按《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的条件确定人员名单,报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批准后,由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颁发聘书。    法律法规明确聘请兼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会,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涉法行政事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在工作年会和专门会议中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在其工作职责权限内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每年年底根据服务合同和其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工作报酬。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报酬。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按下列方式,参与或承办政府法律事务:   (一)接受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关于普通法律事务的咨询,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法律咨询意见;   (二)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组织下,就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座谈、研讨、论证(听证)后提供法律意见,或直接向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受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承办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有关对外交往、谈判等法律事务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四)受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委托,按委托权限及法定程序从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相关委托手续,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办理;   (五)应邀参加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在承办相关法律事项之日起五日内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办有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应当对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 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不予采纳的,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在收悉主要负责人批示之日起3日内予以反馈。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代理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草拟重大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通过论证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报该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认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不得直接从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电子文档,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档,记载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的工作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相关法律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由法律顾问机构于每年年底按服务合同约定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违反《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本规则相应规定的,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造成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按《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本规则规定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或违法支付其报酬的,由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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